诚信,永不凋零的心灵之花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社会诚信却逐年下降。何为诚信?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它被尊崇为‘为人之道,立身处事’之本,经商之魂,也是为政之法,是社会良好运作的重要基础。
何为法治?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的方式,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法治能力是现代治理的核心能力。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其一,一家三口在一场车祸中,只留母女幸存;车主因此背上了巨债、妻离子散。这个车主为了还债,白天在建筑工地上搬水泥,晚上干零工,白天不出工时,则收废品,目的就是要还债。就这样还了两年多。当对方知道了他这样还债时,没有了原来的痛恨,多了一份同情。她将丈夫留下的旧书送给他。他却在这堆旧书中,找到了车祸的最终原因:死亡者已经身患绝症,为了妻子的生活撞车自杀。他为了自己的名声,上诉法院,法院撤消了原判,并判死亡一方还车主已付款项,但车主却自愿放弃了他2年中用血汗挣的钱。
在社会中,法律能解决对与错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车主在真相知道以前,他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但他却义无反顾的用自己的血汗钱去还债。再看看社会上那些大公司老板,他是一种什么表现。其二,北京一个汽车商,将一台已经有多次碰撞的红旗车以欺诈的方式卖出,最后法院也只是让他返还事主11万元而已。
法制没有,哪会有诚信?
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频繁地遭遇诚信缺失的无奈:假酒、毒米、沉陷月饼、虚假增值税发票案、基金黑幕等等在不断的侵害社会的肌体,人与人之间演变成和陌生人打交道的疑虑重重,办事情要找熟人,规定、制度、契约甚至法律都无形中打了折扣变了形。人们不禁惊呼:诚信危机!如果简单地说中国社会缺少诚信的道德因素,国人绝不会答应。因为“诚信”自古就是中国社会基本的道德规范,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我们一直引为骄傲的传统诚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并不是一回事。中国传统的诚信只是对个人修养的倡导而不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诚信,它仅限于自然经济下封闭的亲人熟人小圈子的关系,是传统诚信观的一种形象化表述。
诚信危机的出现,究其本源在于;人都有一种最大限度寻利的自然冲动,这种冲动被两种基本的社会要素所规制,那就是道德理性和法制强性。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惩罚,就总有那些以身试法者“前仆后继”一旦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而习以为常,诚信就开始失去存在的土壤。结果将是市场秩序的崩溃,人民生活的混乱。立法者们试图通过一次次的修正法律改变这种现象,但却发现无论如何努力,只要人们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人们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之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这就是民法中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从某种角度上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这意味着,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为什么会出现“诚信危机“?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没有真正发挥威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并非个别!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遵守时,就说明国家作为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人角色存在信任危机。如此法律就等于是一堆被遗忘的废纸,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贯彻落实在一定时期可能比制定法律还重要。
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开国门时,人们由温情脉脉的理论社会一下子冲向由陌生人组成的市场社会。人们彷徨,不知所措!出于趋利弊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充分暴出来,于是,欺、瞒、骗、诈等行为开始崭露头角。可以说传统诚信没能提供现代市场社会下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激励。培养市场社会下的诚信,需要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机制,特别是借助法律的力量,让那些“非诚信者“受到严厉的惩罚,以使其违规或犯罪成本巨大,让他们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迫使非诚信者不得不回到诚信的”人间正道“上来。